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医学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2录入员:医学院办公室

各学院、各附属、教学、实习医院:

为加强我校医学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基地教学水平,规范教学基地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近年来教学基地建设的经验和理论探索,特制定《南通大学医学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教务处

2015年4月2日

南通大学教务处2015年4月2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医学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医学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基地教学水平,规范教学基地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近年来教学基地建设的经验和理论探索,制定本规定以指导学校的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二条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符合本科医学教育标准的人才为目的,积极建设各类优质教学基地。

第三条注重教学基地内涵建设,以学科建设为主导,同时促进师资队伍、教育职能、教学管理、医疗技术、科学研究、医院管理、服务质量、社会声誉等方面综合发展,使医学教育事业与医药卫生事业互利双赢,形成双方良性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二章 教学基地

第四条教学基地分类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第五条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非直属附属医院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应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质量、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首先由医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评审指标》对医院进行预审和正式评审,合格后,双方正式签定附属医院协议。学校下达文件确认并挂牌。

第七条教学医院是与高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教学医院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教学医院根据学校临床教学需要和医院发展需要建立。须由医院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指标》对医院进行评审。合格后,双方正式签定教学医院协议,学校下达文件确认并挂牌。

第八条实习医院是指我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外,愿意按我校教学要求,服从我校教学管理,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医疗单位。学校与实习医院之间通过签定教学关系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实习教学的正常、稳定进行,确保实习质量。

第三章 教学基地基本建设

第九条基本条件:直属附属医院应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应有8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及其他临床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每年应投入足够的经费用于教学,有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医院应具有满足需要的教学床位、教学用房、学生生活设施、临床技能训练中心、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图书馆信息资源、社区以及精神卫生基地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地应建设一支学历层次较高、带教能力较强,且有良好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学职称评聘由学校人事处主管,各相关学院协助共同实施。兼职教学职称评聘由学校教务处主管,各相关学院协助共同实施。教学基地师资管理制度完善,教师职责明确。对临床教师实施资格认定,对新执教教师实施上岗培训和考核。临床教师有一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教学意识和教学能力强,表达、沟通、协调能力好。临床教师能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终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 教学基地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教学基地管理:在大学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主管,相关学院协助管理。有关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科和学院职能部门一起,会同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教学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各实习基地在分管领导领导下,由科教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基地在加强学生专业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学生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基地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体制与机制,教学管理机构、教研室(组)设置齐全,人员、经费、政策保障有力。

第十五条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各项教学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教学建设和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报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教学基地应全面落实学校印发的教学大纲及课程教学计划,临床教学从入院教育开始到出院考核的全过程各环节须规范运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毕业实习大纲、教学日历、课程表等教学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七条教学基地应参加学校定期组织的临床教学会议,会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相关学院协助教务处完成会议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对各教学基地进行中期教学检查,各基地负责提供教学检查所必需的病例、场所、器械等设施及教学资料。

第十九条 开展教学基地评审,以国际医学教育标准和中国医学教育标准为指南,积极建设和实施教学基地评审。学校每四年一次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审。评审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学基地,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教学基地将停止合作关系。对评审优秀的教学基地由学校进行表彰。

第六章 教学基地的教学实施

第二十条专业理论教学:教研室(组)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试讲制度、听课制度。临床教师备课充分,教案、讲稿、多媒体课件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规范要求。注重对学生进行医学人文教育及自主学习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临床见习教学:理论课与临床见习授课学时比例应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各教研室(组)应有相对固定的带教老师,每位教师带教见习学生数不超过8人。带教教师精心组织教学,有见习教案,执教认真,能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临床教师能够开展见习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改革,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模式,广泛开展形成性评价,加强学生临床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毕业实习教学:医院应安排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实习带教。有完整的入院教育、轮转计划与出院(科)考核制度。教研室(组)定期组织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并指导学生进行医疗文书书写和临床技能培训,以上教学环节均应达到学校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教育教学改革:各教学基地重视教学改革,有教育教学改革规划,有激励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的措施和政策。能够在理论授课、见习带教、实习教学中积极开展PBL、案例引导、临床情景、医学模拟等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改革。

第二十四条教学督导:教学基地设立各自的教学督导专家组,坚持日常督教、督学、督管,建立评价、指导和反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考试与考核:积极开展形成性和终结性相结合的考核模式改革,以及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考核内容、方法与手段改革。理论课课程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登记、试卷管理等各环节组织严密、管理规范。考试结束后进行试卷与成绩分析,并将结果反馈学生及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第七章 教学基地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各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带教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拨付的各项教学费用由各教学基地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其他实习基地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