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附属、教学、实习医院:
为加强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实习质量,特制定《南通大学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教务处
2015年4月2日
南通大学教务处2015年4月2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生毕业(临床)实习是医学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综合训练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阶段,又是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既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切实掌握好诊治疾病和预防疾病的基本技能,同时又要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和优良的医疗作风及职业道德,为毕业后独立从事专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其它医学类相关专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毕业(临床)实习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
1. 制定实习的目标、规划、要求,以及必要的规章制度。
2. 组织院(系)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任务书,并且协调和监督计划的执行。
3.组织开展各医院兼职教师的职称聘任工作。
4.组织开展“优秀带教老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和审核工作。评选办法参照附件1和附件2。
5.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不断加强教学基地建设,定期召开毕业实习工作会议,总结教学经验、互通教学信息、表彰教学先进、研讨医学教学的新思路。
6.建立实习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对毕业实习教学进行指导和质量检查。
第五条 学院管理职责
1.在学校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包括修改)毕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以保证毕业(临床)实习正常进行。
2.确定各实习点实习生人数、名单,负责实习生的编组,做好实习组长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组织实习前教育动员,做好实习生进点和返校工作。
3.增强管理意识,经常深入各医院,掌握实习教学情况及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关心学生实习生活,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及专业知识教学工作,开展教学评估,反馈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教学检查,组织、协助医院做好出科考核及各项成绩的评定工作。
5.组织各医院做好兼职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
6.做好“优秀带教老师和优秀实习生”的推选工作。
7.定期召开实习带教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研讨临床实习教学工作。
第六条 医院管理职责
1.制定医院有关毕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医院要把实习带教工作列入本院常规工作,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建立各学科(科室)教学小组,确定各科室相对稳定的带教老师(中级职称以上),把实习生作为本院的一名职工来进行教育、管理和培养。
3.医院的实习管理一般由科(医)教处(科)或医院指定的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管理及实习生管理工作。
4.医学实习管理部门职责:
(1)建立汇报制度,定期向分管院长汇报实习教学情况,加强与学校联系,以便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促进教学。
(2)定期召开医院的教学会议,检查教学工作,了解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改善实习条件,不断总结带教经验,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提高老师教学水平,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
(3)学生进入医院后,组织岗前教育(包括介绍医院概况、规章制度、医德医风先进事迹教育等),安排学生的实习轮转,要求各科室开展入科教育及院科二级业务讲座。
(4)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轮转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协助各科室主任安排好带教老师,一名老师带2~3名学生,给学生分配床位(6~8张),定期检查各科室的带教工作和毕业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要求,总结检查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表彰优秀带教老师和优秀实习生。对责任心不强、实习不认真、完不成实习任务及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从严要求并限期改正。
(6)做好实习生出科考核和毕业技能操作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纪律,督促、指导病区(科室)带教老师认真填写实习生考核成绩和评语。
(7)严格请假制度,办理学生请假手续,督促科室实行实习生考勤制度,特别在学生双选期间,正确引导学生处理好双选、考研和实习的关系,学生请假要经过带教老师报科室主任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对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医院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8)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实习生的形势政策教育等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做好考勤、记录和鉴定工作。
(9)做好实习生群体生活管理(如住宿、膳食、节假日活动等安全教育)工作,协调和解决学生群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实习组长职责
实习组人数、成员等根据各实习医院的情况,由各学院(系)统一选定安排。每个实习组一般配备2~3名思想政治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担任正副组长,团支书。其主要职责是:
1.进入实习点后配合医院做好岗前教育工作,负责与所在实习医院有关部门、科室和带教老师联系。
2.了解掌握本组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定期向学校、学院和医院实习管理部门汇报。
3.负责检查、督促本组的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实习生鉴定工作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实习总结。
4.认真做好实习组的考勤工作,组织安排好实习生宿舍安全保卫和清洁卫生工作。
5.以身作则,严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完成实习任务。
6.组织全组同学参加实习医院的政治学习和医院的公益劳动。关心爱护同学,注重调动同学实习积极性。
第八条 实习生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
2.实习科目、轮转日期,应按学校和医院实习计划进行,未经批准,实习时间及内容不得任意减少或延长,不得任意变更实习科目。
3.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安心实习。
4.积极参加医院安排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及业务活动。
5.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认真进行“三基”训练(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完成老师交给的各项医疗任务。
6.努力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书写病历及各项记录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通顺,字迹清楚,格式完整。
7.在手术室实习时,应服从指导医师的分配,并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未经带教老师许可和指导,不得单独进行手术和操作。
8.实习生应按医院的要求参与值班,值班期间不得离岗,离岗必须得到上级医师的许可。
9.实习生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出科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科室实习。
第三章实习纪律规定
第九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实习生应服从医院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医师法规,按照医院安排的实习轮转表到各科室进行实习。在工作中要加强医德修养,尊重医务人员,团结同学、爱护病员、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中发挥模范作用。
2.实习生应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临床实践中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忠实履行实习医师的职责。
3.实习生在各科实习时,应认真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努力完成上级医师交给的各项工作(包括临床工作、病房管理等),负责报告自己所管床位病人的病史,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人病情变化,提出诊疗意见,积极参加医疗护理和重危病人抢救工作。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按医院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午应提前半小时上班,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5.实习生在医疗工作中,必需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上级医师的指示,不得擅自开处方、单独处理病人及签署会诊单、手术通知和各种证明书。未经上级医师批准,不得擅自动用贵重仪器、医疗设备。对病人和家属解释病情时,必需征得上级医师同意。男性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检查女病人。
6.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请假,如因病、因事急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需所在实习医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急诊后补)。凡弄虚作假者均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向医院实习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生效。
(2)凡请病、事假一天以内者,必需经实习科室主任批准后生效,同时要报医院实习管理部门备案,一周以内者,必需由医院实习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同时报所在院(系)、学校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必需经所在院系批准后生效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者必需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3)请假期满必须销假,如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均以旷课论处。
8.毕业(临床)实习期间学生旷课学时数每天按6学时计算。并按《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若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所在实习轮转科目成绩作不及格论处。
9.实习生实习的各科累计缺席(包括病假、事假、旷课)达到或超过该科目实习总学时的1/3者,不评定该科目的实习成绩,待补实习考核后再评定成绩。
第四章实习生的考核
第十条出科考核
出科考核内容一般分:科室鉴定、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三个部分。三个部分中任何一部分不合格(及格),该科室毕业实习均视为不合格,须补实习,补实习的具体时间由实习生书面向科教科(医务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实习不能占有其他科室实习时间;一个阶段(大轮转)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科考核不合格的,该阶段实习视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实习。
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
实习期间由学院组织中期考核,考核成绩占毕业考试成绩的10%。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毕业考试
毕业考试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通大学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暂行规定》废止。